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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明确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遏制群租

东方网   2011-07-13 15:31

[摘要] 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东方网记者张海盈、曹磊、实习生彭旭艳7月13日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居住房屋的“出租单位”,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群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爱,然而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却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办法》同时明确“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顾长浩介绍,《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其一,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二,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其三,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其四,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办法》也提出新要求,明确了向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规定了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最后,顾长浩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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