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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住房不得按床位出租及分隔出租

新闻晨报  2011-10-09 17:14

[摘要]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启用后,新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运而生,与原先的2006版租房合同相比,新合同增加了“合同登记备案”、“抵押和出售”、“续租”等三条内容,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启用后,新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运而生,与原先的2006版租房合同相比,新合同增加了“合同登记备案”、“抵押和出售”、“续租”等三条内容,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新版合同条款规定,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合同的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填写本合同附件中“经纪服务情况”的内容,并签字、盖章;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9月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的最后一个月,部分房东突击涨租,一时成风,中端市场租金重回领涨格局,以杨浦、静安和虹口区表现最为突出。究其原因,首先,9月本市多家银行贷款收紧,部分置换购房者只能暂缓置业步伐,租房过渡。这部分置换客经济实力不弱,偏向于租住在交通便利的市区,如虹口提篮桥板块。其次,学区附近的小户型房源受到追捧,如杨浦控江板块、静安曹家渡板块租金均有所上涨。低端市场租金则涨幅缩小。

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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