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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20年仍是产权人?

信息时报  2012-02-22 13:24

[摘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林梦建) 父亲去世20多年,家中旧屋的房产证产权人却仍是他的名字,从而导致弟弟做手脚“私吞”了房产?广州人余树法认为房管部门的做法“有误”,尽管5年来三度打争产官司失败,他仍坚持信访讨说法。日前,广州市房管部门多名相关领导接待了余树法等人予以解释。

2006年,位于仓边路的余家旧房被征地拆迁,其后却成为烂尾楼,至今未能复建。信息时报实习生余乐中记者叶伟报摄

引发兄弟争产,市房管局称上世纪80年代发证时只认初始资料不认当事人是否在世

信息时报讯(记者田桂丹实习生林梦建)父亲去世20多年,家中旧屋的房产证产权人却仍是他的名字,从而导致弟弟做手脚“私吞”了房产?广州人余树法认为房管部门的做法“有误”,尽管5年来三度打争产官司失败,他仍坚持信访讨说法。日前,广州市房管部门多名相关领导接待了余树法等人予以解释。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经历了房产登记20年的真空期后,广州出现大批重新发放房产证案件,其处理手续都是根据初始资料,将房产确权给最初的产权人,而不管该人是否在世,余家旧屋亦属此类。

事由:出资改建旧房但产权人非自己

据余树法介绍,他家旧房位于中山四路大塘街115号。1967年,父亲余景南向房管部门申请将原木板墙改砌为砖墙,获批当年还没来得及建,余景南便不幸逝世。

1981年,余树法申请并取得了《修建工程许可证》,出资改建了该房屋。此后,余树法的兄弟姐妹陆续搬出旧房,房子由弟弟余树人与母亲居住。1989年,房产登记部门向旧房发放产权证时,产权人仍是已逝世22年的父亲余景南。1994年,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余树法等兄弟姐妹“受弟弟余树人的骗”签署了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这套房产被余树人继承。2006年12月底,旧房被征地拆迁,房地产公司在原址按余家相应面积补偿了房子。当时余树法帮弟弟搬迁旧屋时,才发现旧屋房产证上已改成了弟弟名字。由于儿子要结婚,余树法便跟弟弟商量想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中,等补偿新房建好后,也能分一个房间,但弟弟不同意。几年来,虽然该房产烂尾至今,新房遥遥无期,但兄弟俩的“纸上争产”却一直未结束。

质疑:父亲逝世20多年仍是产权人

余树法认为,虽然老屋是父亲余景南留下来的,但在1981年的改建申请中写的是他的名字,并且该房产的权属来源也是他当年的申请记录。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所以,余树法认为,房产登记部门应该把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字改成他的名字。这样,就不存在后来的继承问题,房子也不会属于他弟弟所有。

2008年9月11日,余树法向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信访,要求将NO.0002824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上的产权人名字由余景南更正为余树法。当年10月16日,市国土房管局做出回复,认为该产权证已被注销,产权也已发生转移,且对产权来源的更正并不会影响实际权利,因此不需要对权属证明书做出更正。余树法不满意该回复,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2月19日,广州市政府做出回复,维持了市国土房管局的《信访复函》。

2009年3月6日,余树法向越秀[简介动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市国土房管局核发NO.0002824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及无效。同年4月24日,法院驳回其起诉。其后,余树法继续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答复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房管部门:当初房产确权只认初始人

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党委成员吴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李业超、产权处处长梁丽华、信访处处长谢云里等人再次接待了余树法一家及其妹妹余锦纶等人。

针对余树法质疑父亲余景南逝世20多年了,国土房管局为什么还给余景南发证的问题,产权处处长梁丽华表示,这是历史原因。她说,我国虽然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有房地产登记制度,但该制度在60年代至80年代间一度是空白。到了80年代初,广州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才恢复。根据“屋随地”的原则,1967年,余景南曾向广州大塘街房管站提交申请将旧屋的原木板墙改砌成砖墙,并拿到了《小修什项工程许可证》。由于当时没有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这份《小修什项工程许可证》就算是房地产初始登记了。因此,尽管余树法后来出钱建了楼,但旧房的产权人仍然是余景南。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也表示,在近20年的房地产登记真空期后,广州出现了大批重新发放房产证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都是根据初始资料,将房产先确权给最初的产权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世。只有先确权了初始屋主,继承人才能到公证处做相关手续,然后继承房产。在余家旧屋确权一案中,最初的登记资料是他父亲余景南申请改建的资料,因此房产证上是余景南的名字。至于改建是谁出资、继承纠纷等问题,属民事纠纷范围,房屋部门无法进行干涉。

本周内,该局还将就余树法提出的房产证上没发证人签名、没发证时间等问题,与其进一步约谈。

信访人余树法说法

1967年,父亲余景南向有关部门申请改建旧屋,获批后,没来得及建便逝世。

1981年,余树法取得《修建工程许可证》,出资改建该房屋。

1989年,房产部门向旧房发放产权证,产权人却是已逝世22年的余景南。

1994年,居住在旧屋内的余树法之弟余树人通过房产部门将产权人改为自己的名字。

2006年,因旧屋被征地拆迁并补偿,余树法提出房产证增名被拒,与余树人发生兄弟争产纠纷。

2008年以来,由于诉讼失败,余树法坚持信访,认为房管部门1989年重新发证时,不该将产权人认定为父亲余景南,而应是出资改建旧屋的自己。

房管部门说法

上世纪80年代,广州对于大批重新发放房产证案件的处理,都是根据初始资料,将房产先确权给最初的产权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世。本案中,旧屋最初始的登记资料是余景南1967年申请改建的资料,因此确认产权人是余景南。至于后来改建是谁出资、继承书签订有何纠纷等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围,房屋登记部门无法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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