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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新规:低保户户籍应迁至实际居住地

城市商报   2012-05-29 10:42

[摘要] 对于人户分离的低保户,苏州市出台新规,要求在三城区(沧浪、金阊、平江)内,因为购置私有产权房屋或享受廉租房等,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低保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对于人户分离的低保户,苏州市出台新规,要求在三城区(沧浪、金阊、平江)内,因为购置私有产权房屋或享受廉租房等,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低保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入住新居半年,如无特殊情况而不迁移户籍的,原户籍地所在区、街道、社区自定的各类救助待遇停止,只保留市级救助待遇。

近年来,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苏州市市区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面积不足户,均可以得到住房救助。由于廉租房建设是列在市区住房建设整体规划中的,符合享受廉租房条件的低保家庭,需通过摇号来选择住房,而摇号得到的住房往往远离原来居住地,导致低保管理部门与低保家庭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目前,苏州市区共有5000户低保家庭,其中仍有两三百户处在人户分离的状态。人户分离造成的后果,就是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部门都不了解低保户的实际情况。为此,苏州市民政局于近日制定出台《苏州市市区低保关系迁移操作细则》,统一了城区低保关系迁移程序。

细则明确,在三城区(沧浪、金阊、平江)内,如果“因为购置私有产权房屋或享受廉租房等,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户籍迁移后,基层应该迅速办理低保关系迁移手续。同时,明确低保家庭入住新居半年,如无特殊情况而不迁移户籍的,原户籍地所在区、街道、社区自定的各类救助待遇停止,只保留市级救助待遇。目的就是督促其人户一致,确保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低保家庭情况,做好动态管理。

另外,细则充分考虑到部分低保户面临的实际困难,规定,由于子女入学等原因,暂时要求不迁移户籍的,允许其保留原户籍,但需要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同时,街道应与该家庭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以后迁移户籍的时间。考虑到春节的特殊性,细则明确每年春节当月及前一个月,暂时停止低保关系迁移工作,确保春节慰问工作的延续性,保证低保家庭都能享受春节慰问。(大秋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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