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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对宅基地的认定理应尊重历史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7-10 10:00

[摘要]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年年底要争取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年年底要争取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农村土地确权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农户实际占有的宅基地远远高于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宅基地面积,那么,是否所有的宅基地都应当确权颁证?

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要求,村镇内宅基地用地面积应有个合理的比例,后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方省市也制定了新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户均面积限额大致在200平方米以下,人均面积限额则大概在35平方米以下。但是实践中,农户宅基地面积往往远超出法定标准。而之所以会有这么多超额宅基地,一是农户的宅基地是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积累,二是在条例实施之后,一些农户存在超标、违法建设。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9年的确权文件中就指出,条例颁布之前的宅基地,在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还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超标宅基地,可在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面积,但在房屋拆迁、改建或者政府修改规划重建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但是,从1995年至今又是十多年时间,老问题没有得到化解、新的超标宅基地还在不断产生,对这些超标宅基地如何处置?由于超标宅基地处理的法律规定不明,将之认定为非法用地不予确权也会面临村民的强烈抵触。

但按现状进行确权意味着追认了超标宅基地的合法性,由于确权后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可以流转,而与之相伴会带来农户的贫富差异,按现状确权将会造成农户之间的不公平。一些地方干部则会担心确权到户后,土地征收、农村房屋拆迁难度将会增大,为此,他们主张按现状确权,流转时超标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还有部分村干部主张按人头分,以实现起点平等。

笔者认为,平均分配或者根据超标宅基地扣减承包地并非良策,因为这样的做法忽略了多数农村宅基地乃历史传承下来之现实,而且根据笔者的调查,多数村民认为宅基地归个人所有天经地义,不分青红皂白平均分配或者随意扣减是对个人财产的严重侵犯。

当然,那些在条例实施之后,特别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的超标宅基地就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完全按现状确权会使得中央的土地法律不可置信,并导致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那些违法、超标建筑的农户将通过确权获得房屋的合法性,而老实的农户只能享有较少的宅基地,这会导致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甚至诱发一轮新的违法建设热。

还好,2011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确权文件继续沿袭了之前的处理方法,其明确提出,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标宅基地依然要进行确权,但要注明超标的面积,待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该规定再次重申了尊重历史的确权原则,有助于在确权中回避诸多争议,会极大提升确权的效率。但是这样的争议必然会在以后的房屋拆迁、改建、翻建过程中凸显出来,而那时,政府或者法院就不得不给予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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