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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谈:全国叫停小产权房 28个省份已出方案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3-14 14:32

[摘要]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一种社会上的俗称,通常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房地产,然后出售给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使用,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小产权”其实也等同于“乡产权”或“集体产权”。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一种社会上的俗称,通常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房地产,然后出售给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使用,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小产权”其实也等同于“乡产权”或“集体产权”。

随着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理念的提出,人们对小产权房转正的预期上升,然而国土部、住建部对此则态度明确,不但发布了通知,还派出了督查组,要求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例。这集中反映了高层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即对于明显的违法违规、破坏耕地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否则遗祸无穷。潍坊从1月15日开始,已经开展小产权房专项行动。

2013年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两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指出“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和购买均不受法律保护,要求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补办手续的要严肃处理。

叫停小产权房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将分类处理

十八届三全会公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一些专家认为,其中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实际上是对小产权房“转正”发出信号。但紧随之后,国土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扑灭了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热炒。

距离上述通知下发已逾两月,国土部、住建部对小产权房的新一轮联合清查仍尚未结束。截至目前,两部委主要是在北京市昌平区、通州区、怀柔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地,督办查处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

在本轮对小产权房的查处中,北京、海口两市政府的整治力度都很大。去年底,北京多名村官因为违法违规建设小产权房被处罚,其中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被判刑期为10年,罚金45万元;北京紫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因违法建设小产权楼房对外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海口方面,仅龙华区新海村一次被拆除的楼房就有9600平方米,建设成本有1千多万。

北京、海口都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都敢于动“硬骨头”,但对于一些同样属于小产权房,但已经有大量居民居住的社区,这次大规模的整治并没有涉及。位于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总站附近的太玉园,里面有上万人居住,是北京小产权房,去年曾出现在北京公布的79个小产权房清理名单中,但在这次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本轮针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整治,北京国土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分类处理”。所谓“分类”,简单来说,就是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对在售、在建小产权房是“零容忍”,坚决遏制;对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形成,或者是在以往城市拆迁中安置等这些历史情况比较复杂的小产权房,则在以后采取其它办法来处理。

对于下一步有关方面将会采取何种办法来处理很多省市都存在的庞大“存量”小产权房,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国土领域专家均表示,应该采取分类处理、有条件合法化的办法措施,再往进一步说,就是通过补缴一部分税来加以规范小产权房,把其纳入现在官方推进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于这样的建议能否被国土部等方面采纳,目前未知。一位不具名的前国土部官员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此前在国土部任职的一位副部长也曾主张采取分类分析,来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小产权房问题,但之后并没有兑现成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执行。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特邀咨询委员黄小虎表示,地方政府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上已经有所创新。比如,深圳市政府去年底已经正式发文,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部分历史遗留违建的小产权房“转正”为限价商品房,深圳的做法对国内其它省市颇有借鉴作用。

 

参加两会的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媒体采访,回应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耕地保护等热点问题。

将建部际联席会议制

姜大明称,今年6月将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将建立包括9个部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姜大明解释,这是落实2007年开始执行《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把现在分散在各个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和海域那些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资源部来控制。

“这样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姜大明说。

同时,姜大明也指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之前,现有的权属证件都是有效的。在地方还没建立起该制度时,各个职能部门工作还要正常开展,以便企业、民众进行不动产登记。

小产权房:刹风治乱

针对公众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姜大明称,小产权房目前出现了反弹乱象。“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及时发出通知,现在叫做‘刹风治乱’,就是要规范现在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的现象。”

姜大明透露,目前28个省(区、市)已拿出工作方案,这段时间主要针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拆除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问责一批”。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在对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在这个基础上再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耕地保护:禁占优补劣

姜大明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二次土地调查,我们账面上的耕地数量有所增长,但这是由于调查手段的进步,以及农村政策的影响,使土地的数量增多了,但实际上我们还是现有的这些耕地,我们的粮食都是在这些耕地上产出来的。”姜大明说。

姜大明承认,耕地占补平衡中确实也存在着占优补劣、占水补旱地的情况。他强调,必须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近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潍坊市排查清理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查清理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从1月15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共分排查清理、查处整改、督导检查三个阶段。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旨在摸清全市范围内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基本情况,并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依法制止和查处,坚决打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遏制新增“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和蔓延。

该市强调,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清理,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要坚决叫停,严格依法立案查办;对顶风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并坚决拆除复耕。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严厉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该市要求,要充分认清“小产权房”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专项行动开展的必要性,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维护失地农民、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履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排查清理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行动工作。工作开展的同时,积极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认识到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和危害,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有效震慑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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