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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花园商住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报批前公示

昆山土地市场 昆山房天下   2015-03-06 08:24

[摘要] 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受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了对《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滨江花园商住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的编制工作。现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发布单位: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年3月5日

1、说明

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受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了对《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滨江花园商住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的编制工作。现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本文文本内容为拟报批的修编报告全本,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承诺本文本与报批稿全文完全一致,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本在报环保部门审查后,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和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滨江花园商住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为准。

2、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滨江花园商住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

(2)项目地点:昆山市玉山镇汉浦塘西侧萧林路南侧地块

(3)项目所属行业:[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4)项目内容:

滨江花园商住小区建设项目由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投资18000万元开发建设,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汉浦塘西侧萧林路南侧地块。《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滨江花园商住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4年7月22日取得了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同意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对该项目提出了优化调整方案。主要调整内容为:

①经济技术指标调整:对原环评中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商业、住宅和配套用房面积、绿化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均进行了调整。

②北侧地块设计方案调整:项目内北侧临萧林路地块原设计为1幢11F公寓式酒店,现调整为1幢2F商业楼,1幢21F酒店式公寓和1幢16F办公楼以及2F的商业裙房。

③南侧地块设计方案调整:项目内南侧地块原设计为28栋6F和4栋12层住宅楼,现调整为25栋6F和4栋12层住宅楼以及1栋2F物业管理用房。

调整后,建设项目占地面积60081m2,总建筑面积111759.83m2,地上建筑面积102251.06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2023.63m2、商业建筑面积6263.87m2、酒店式公寓13466.25m2、办公用房9166.43m2、社区中心500m2、物业管理用房688.68m2、配电站82.2m2和公共厕所60m2),地下建筑面积9508.77m2,容积率1.7,建筑密度35%,绿化率40.6%,住宅区和酒店式公寓居住总户数为1029户,共计3062人,项目内共设491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238个,253个地下停车位)。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项目调整后,其建设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置,新增的废气总量作为考核量报环保部门核批后执行,汽车尾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不纳入总量统计,新增的废水排放量纳入昆山市北区污水处理厂总量范围内,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仍可控制在各标准允许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调整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讲,其调整是可行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修编报告全文

(2)修编报告全文查阅期限: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昆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606261833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地址:昆山市玉山镇汉浦塘西侧萧林路南侧地块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5-83179600-205

联系人:李工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99号天正国际广场5楼A座

E-mail:bhhb@vip.sina.com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纳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反馈方式

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不接受与环境无关的问题)。

(2)反馈时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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