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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宣布:这34种证明,再也不用开了

中国苏州  2015-09-11 00:00

[摘要] 苏州市公安局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昨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取消24种“公安机关内部需要提供的证明”和10种“公安机关需要外单位提供的证明”。

苏州市公安局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昨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取消24种“公安机关内部需要提供的证明”和10种“公安机关需要外单位提供的证明”。此外,针对梳理出来的72种“公安机关对外出具的证明”,目前公安部门已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向33家外单位部门征求意见,预计本月底前,其中50余种有望全部取消。

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斌华介绍,苏州市是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改革四个综合试点城市之一,承担公安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今年8月22日,公安部官方微博发布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材料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苏州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现有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进行梳理,发现目前全市200多个派出所每月出具的各类证明数量竟高达5万余件。“大量不规范出具的证明不仅占用大量警力,更重要的是给办事群众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梳理结果,公安部门将统计出的520余项、106种证明事项分为三类,明确了清理依据:部委办局相关规章、文件中明文要求不得出具证明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法定证件(如户口簿等)来证明的相关信息,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法定职责范围的一律不予出具(如婚姻证明等);可以通过数据平台信息共享来核实、验证的一律取消;可以由公安警种部门自己进行查验的无需出具;申请人有书面承诺以个人诚信担保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陈斌华表示,因受条件限制,目前仍保留部分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涉及外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事项),一旦条件具备,将立即着手清理并时间向社会公布。目前,苏州公安内部信息系统还在改造提升,进一步消除壁垒,共享信息,努力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为基层、为群众“减负”。

取消34种证明后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1、取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今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遇到需要相关证明的,该如何解决?

答: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通过法定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来证明相关信息。(2)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由业务受理部门自行查证或查询。

(3)对目前尚无法通过第二种方法,即信息化手段来证明的,由职能部门归口核查。

(4)对某些特定证明事项,上述三种办法以及其他方法、途径都无法核实的,且申请事项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由申请人以个人诚信担保出具书面承诺,来证明相关信息真实性。

2、证明取消,原来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也一并取消了?

答:不能这样简单理解,实际上这次公安机关清理出具证明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出于方便群众、提升政府部门勤政水平和行政效能,让目前由群众“跑腿”来办证明转变为政府部门替群众“跑腿”来解决问题。但是涉及原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基本条件并没有被取消,一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还是必要的,只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掌握公权力,要比群众自行取证方便的多,而且有些调查取证本身就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不应该让群众去承担。

3、这次取消34项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今后群众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时,会不会发生因缺少证明而不能办理的情况?

答:在此次公布取消34项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时,公安部门不仅公布了证明名称、内容,而且对每一项取消证明都公布了取消后的解决途径和方法,这些解决途径和方法都是多次讨论和研究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这次取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工作,市公安局在内部也专门下发有关文件,同时也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如果市民在今后办事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欢迎向苏州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部门反映投诉,公安部门将进行问责追究。

4、除这次取消的34项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事项之外,现在是否还保留其他公安机关内部出具证明?对保留的公安机关内部出具证明将如何处置?

答:在取消34项公安机关内部出具证明之外,目前,仍保留着一些公安机关内部出具证明,但种类已非常少。保留这些证明主要有三种情况:种是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且目前还不具备信息化手段查询的证明;第二种是涉及有关国家事权的证明;第三种是涉及外地公安机关,需要向上级请示协调的证明。

对这些目前保留的公安机关内部证明事项特别是第三种,目前正在积极的向上级请示协调沟通。上述三种暂保留证明,一旦条件具备,将立即着手清理并时间向社会公布。

5、在向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时,有市民发现在未成年时有违法犯罪纪录,给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怎样处理此类情况?

答:根据《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苏高法[2013]39号)文件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纪录时,是不应该向任何单位提供未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证明。今后,将加大对基层这方面工作的检查力度,要求基层严格执行规定,禁止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此类信息。同时,还将完善信息化手段将此类信息进行封存,并严格管理查询权限,从信息技术手段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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