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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公布 房租异常政府可干预

北京晚报  2011-07-13 15:34

[摘要] 昨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对200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并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群租房不得低于人均标准

新规原文: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解读:张大伟表示,群租房不仅影响了居住安全,也影响了租赁市场的稳定,是一直以来老百姓投诉较多的领域。新规中既明确群租房不得低于人均面积标准,又没有卡死,方便后续政策落实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集中出租15人需建登记簿

新规原文: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解读:新规定明确将规模控制在了10间房或者15个人的标准,更有利于落实和执行,也有利于监控出租房的人员安全。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新规原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读:新《规定》第八条,将《合同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受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写入规章,更多地体现保障承租人权利。

授权政府临时干预

新规原文: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解读:租赁规定中首次提及政府干预措施,而且鼓励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作为限购后的一个重要市场,预计市场调控会更直接也更有力度,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楼市调控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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