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三、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
(二)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
四、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20%给被征收人,80%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上述征收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给被征收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二)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按货币补偿计算金额(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和房屋征收补偿奖励金额)低于征收部门提供的60平方米安置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直接按60平方米住宅房安置,产权归被征收人;当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60平方米时,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承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无力购买的,由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相关单位购买,按份额共同拥有产权。超过6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使用,支付租金并签定租赁合同。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可在入住后5年内,对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单位购买的房屋面积部分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仍为原安置房价格。超过5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六、安置房过渡期限
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
七、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区镇结合实际情况在补偿意见中明确。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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