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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私有住房补偿加送15平

地产中国网  2013-04-17 09:31

[摘要]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私有住房,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私有住房,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纳入征收范围改扩建不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给产权人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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