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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私有住房补偿加送15平

地产中国网  2013-04-17 09:31

[摘要]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私有住房,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私有住房另赠送15平方米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保障条件可优先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高层安置过渡期为3年

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20天内搬走可获2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完的,按20000元/户标准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完的,按10000元/户标准奖励;超过30天未搬完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0000元。

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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